对比口径:三列各指什么

本页把与投资挂钩的寿险分成三列,而不是按“香港 vs 新加坡”两列,因为香港市场本身就有归类不同的两组产品。第一列是香港传统万用寿险(UL):现金价值由保险公司宣布的派息率决定,按 IA/HKMA 2025-03-13 通函的表述,传统万用寿险“一般不属 Class C(相连长期)业务”,受 GL16 规范。第二列是香港指数万用寿险(IUL)与投资相连寿险计划(ILAS):现金价值与指数或投资选项挂钩,属《保险业条例》附表 1 第 2 部的 Class C 业务,受 GL15 与 GL26 及其交叉引用的 GL28、GL30 规范;通函讨论的 IUL 情形是只向专业投资者(PI)发售。第三列是新加坡面向认可投资者(AI)的高净值可变万能寿险(VUL):属投资连结保单(ILP),受 Insurance Act 1966、MAS Notice 307 与 FAA-N16 规范,资产由托管银行专户持有、由资产管理人按投资授权管理。

表中只列规则与常见合同设计,不含任何一款产品的参数;标注“以合同为准”的项目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不同。新加坡 IUL 与私募寿险(PPLI)不单列,需要参照时在文中说明,产品档案见 iul.sg 与 ppli.com.sg。

十二维对比表

比较维度 香港传统 UL(非 Class C,GL16) 香港 IUL 与 ILAS(Class C,GL15 / GL26) 新加坡高净值 VUL(ILP,AI)
1. 监管归类 长期业务,一般不属 Class C;GL16 Class C 相连长期业务;GL15、GL26,交叉引用 GL28、GL30(IUL 归类见 2025-03-13 通函) 投资连结保单;Insurance Act 1966、MAS Notice 307、FAA-N16
2. 高净值投资者门槛 无法定投资者分类门槛;按财务需要分析(FNA)评估适合性与负担能力 通函讨论的 IUL 情形为只向 PI 发售:个人投资组合不少于 HK$800 万(第 571D 章,以现行条文为准);零售 ILAS 无 PI 要求 认可投资者:净个人资产超过 S$200 万(自住房产最多计 S$100 万)、净金融资产超过 S$100 万或过去 12 个月收入不少于 S$30 万,三选一并选择加入(SFA 第 4A 条)
3. 投资决定权 保险公司(一般账户投资,宣布派息率) IUL:合同公式,指数、封顶与参与率由保险公司设定;ILAS:持有人在保险公司的投资选项中选择 持有人委任的资产管理人按投资授权管理,资产在托管行专户
4. 计息或挂钩方式 派息率由保险公司定期宣布;须按 GL16 披露在营产品系列的历史派息率,不代表未来结果 IUL 与指数表现挂钩;ILAS 与投资选项单位价格挂钩 与专户资产市值直接挂钩
5. 下限与保证 部分产品设保证最低派息率(以合同为准) IUL 常见设有下限(以合同为准);ILAS 一般无下限 账户价值无下限、无保证
6. 身故赔偿公式 保额,或保额与账户价值取高(以合同为准) ILAS 自 2015-01-01 起最低身故赔偿为账户价值的 105%(IFEC);只向 PI 发售的 IUL 可按通函附件调整(KPMG 2025-04 转述可低于 105%,二手);公式以合同为准 常见两种:基本保额与账户价值取高;账户价值加固定金额
7. 费用结构 保费费用、保单费、保险成本、退保费用等,按合同 同左,另有投资选项层面的基金费用 保单层(保费费用、保单费、行政费、保险成本、提取与退保费用)加资产层(托管费、管理费);部分费用可调整并提前通知
8. 能否作保费融资抵押 趸交 UL 是香港常见融资标的;受 2022-04-01 通函标准约束(2023-01-01 生效) IUL 在两地均有融资实务,以银行授信政策为准;ILAS 一般不作融资标的 自选组合型 VUL 通常不作融资标的(机制推断,见下文融资一节)
9. 签署地点与非面对面 内地居民须亲赴香港签署;持内地居民身份证者自 2016-09-01 起须签署内地保单持有人重要资料声明书(IFS-MP),确认销售过程在香港进行 同左 多家保险公司按各自规则接受视频见证与电子签署;MAS Notice 314 指引与 AMLD 01/2022 允许在额外核查下以非面对面方式完成客户尽职调查,具体以保险公司为准
10. 冷静期 21 个历日(GL29),自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之较早者起算;人寿保单全额退还已缴保费与征费(保险公司转述) 21 个历日;公开发售的 ILAS 退款可作市值调整,但只能反映变现损失、不得计入发单开支或佣金(SFC 守则第 5.12–5.13 段) 14 天免费审阅期,自收到保单文件起算,退还已缴保费减体检等费用
11. 保单持有人保障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(PPS)截至 2026-10 仍在筹备,目前没有覆盖人寿保单的保障计划(FSTB 网页 2026-10-22 查阅) 同左 PPF:保证保额合计 S$50 万、保证退保价值合计 S$10 万;与底层资产直接挂钩的 ILP 利益不保
12. 争议解决与征费 保险索偿投诉局(ICB):个人保单、会员保险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后,申索上限 HK$150 万(以 ICB 现行职权为准);IA;保费征费 0.1%,长期保单每保单年度上限 HK$100 同左 金融业争议调解中心(FIDReC)、MAS;无保费征费

来自法规的差异:归类、门槛、签署、冷静期、保障与争议解决

表中第 1、2、9、10、11、12 行的差异来自法规或监管文件,不随保险公司而变,也是读者最先应当核对的部分。

  • 归类(第 1 行):香港按《保险业条例》附表 1 的业务类别划分,现金价值是否“参照指数或投资选项厘定”决定了产品是否落入 Class C;新加坡按 Insurance Act 1966 把 VUL 与其他 ILP 归为一类,再由 MAS Notice 307 规定披露、投资指引与借贷限制。归类决定了销售文件:香港 Class C 产品的 IFS、RPQ 与 FNA 必填,发单后另有售后确认电话;新加坡 ILP 须有产品摘要、产品重点说明书与含 0% 情景的 LIA 格式利益演示。文件清单见 监管框架对比。
  • 门槛(第 2 行):香港 PI 的定义来自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与第 571D 章,不是保险法规;通函只是说明在 IUL 只向 PI 发售时可以调整 GL15 与 GL26 的部分要求。新加坡 AI 的定义来自《证券及期货法 2001》第 4A 条,自 2019-01-08 起须书面选择加入。两地都不是“有钱就自动算”:香港须经中介机构评估与书面确认,新加坡须由金融机构核实并取得选择加入。
  • 签署(第 9 行):香港要求内地居民亲赴香港签署,并自 2016-09-01 起签署 IFS-MP 以确认销售过程在香港进行;原中国保监会 2016 年的风险提示(媒体转述)把境内签署的香港保单定性为不受两地法律保护的“地下保单”。新加坡没有同类的亲临要求:MAS Notice 314 指引第 6-11 节与 AMLD 01/2022 允许保险公司在额外核查(如视频会议中核验证件、经另一渠道复核)下以非面对面方式完成客户尽职调查,这是反洗钱层面的尽职调查规则,不是保单效力的认定,是否接受、接受到哪一步由各保险公司自定。细节见 内地居民投保;涉及外汇与 CRS 的事项,请在所在司法辖区取得专业意见(适用:香港 / 新加坡 / 中国内地)。
  • 冷静期(第 10 行):香港 21 个历日来自 IA《冷静期指引》GL29(2019-09-23 起实施,IA 原件须人工打开),消费者委员会《冷静期报告》行政摘要与 IFEC 页面佐证“21 个历日”;起算点为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之较早者,出自 GL29 的定义,保险公司公开文章的转述为二手交叉;退款细节以 GL29 原文为准。新加坡 14 天来自 MoneySense 对行业惯例的说明(2026-05-11 更新)。两地都允许对投资相连保单的退款作市值调整或扣除已付费用。
  • 保障(第 11 行):香港政府 2023-12-28 公布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咨询总结,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页(2026-10-22 查阅)称正推进筹备工作、包括起草法例修订,未给时间表;新加坡 PPF 只保障保证利益,VUL 账户价值不在其列(SDIC)。
  • 争议解决与征费(第 12 行):香港 ICB 处理个人保单在会员保险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后的索偿争议,申索上限 HK$150 万,2024-05-01 起超限申索可在投诉人同意把申索额限于上限内后受理(Lloyd's 香港投诉处理摘要 2025-06,二手来源;上限历年上调,2016 年为 HK$100 万,以 ICB 现行职权范围为准);香港保费征费自 2021-04-01 起为保费的 0.1%,长期保单每保单年度上限 HK$100(IA 2021-03-31 新闻稿)。新加坡由 FIDReC 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,没有保费征费。

来自产品设计惯例的差异:投资决定权、挂钩方式、下限、身故赔偿与费用

第 3 至 8 行的差异主要来自产品设计惯例而非法规,因此同一列内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也可能不同,任何一项都应回到产品摘要与保单合同核对。

投资决定权与挂钩方式(第 3、4 行)是三列的本质区别:UL 由保险公司在一般账户里投资并宣布派息率;IUL 由合同公式决定,持有人既不选资产也不选管理人;ILAS 让持有人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资选项里选;VUL 则让持有人(或其委任的资产管理人)在保险公司准入范围内决定具体资产。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2026-04-10 文件对此有制度性佐证:IA 拟在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把 IUL 的资产负债管理视同其他万用寿险(保险公司主导),区别于按持有人选择持有资产的单位相连产品,属拟议修订。下限与保证(第 5 行)随之变化:派息率型产品常设保证最低派息率,指数型产品常设下限与封顶,而 VUL 的账户价值既无下限也无封顶。身故赔偿(第 6 行)在三列里都是合同保证的公式,差别在于公式本身与 Class C 的最低身故赔偿要求如何适用。费用(第 7 行)方面,VUL 多出资产层的托管费与管理费,这是四方结构带来的直接成本;哪些费用保证、哪些可调整,在三列里都要以合同为准。能否融资(第 8 行)见下文单独说明。

投资风险在三类产品里分别由谁承担

风险类型 香港传统 UL 香港 IUL / ILAS 新加坡 VUL
市场下跌 保险公司一般账户承担;持有人面对派息率下调 持有人承担;IUL 受合同下限保护,ILAS 无下限 持有人承担,无下限
保险公司信用 承担(账户价值记在保险公司账户) 承担 承担保障与合同义务部分;账户资产在托管行专户
托管行与资产管理人 不适用 不适用 承担托管行运营风险与管理人执行风险
汇率 保单货币与自身货币不一致时承担 同左 保单货币与底层资产货币都可能不一致,承担双重汇率风险
保单终止 账户价值不足以扣费时 同左 账户价值或现金比例低于合同要求且未在宽限期内补足时

从左到右,持有人承担的风险范围递增,对应的自主权也递增。这不是优劣判断,而是读者选择时要先问自己的问题:想要保险公司替我决定投资并承担结果,还是想自己决定并自己承担。两地的保障机制都不覆盖这些投资风险:新加坡 PPF 只保障保证利益,香港目前没有法定保障计划。

哪些可以作保费融资抵押、哪些通常不行

两地银行常见的融资标的是趸交万用寿险、IUL 与分红终身寿,因为它们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由保险公司记账、估值路径清晰。自选投资组合型 VUL 的资产由托管银行按保单结构持有,并受投资授权与最低现金比例约束,市场上通常不作为保费融资的抵押标的;这是机制层面的推断而非监管规定,能否融资以保险公司与贷款方的书面说明为准。需要杠杆的读者通常比较的是趸交万用寿险、IUL 或分红终身寿,见 iul.sg/premium-financing 与 privatebank.hk。

香港对融资投保的规则来自 IA 2022-04-01 通函(2023-01-01 生效),核心是负担能力三项评估、过度杠杆的定义、保险公司对资产与收入的核证,以及发单前签署的 IFS-PF;新加坡未见 MAS 或 LIA 针对保费融资的专门通函,以各银行授信政策与公平交易要求为准。两地共同的风险是利率上升、非保证利益低于演示、银行提前收回或不续期、追加抵押,以及转让保单权利后冷静期取消权受让。条文逐项与风险清单见 保费融资规则对比;本站不写任何贷款成数、利率与年期数字。

已持有其中一类,另一地的产品是替代还是补充

判断“替代还是补充”,看的不是收益,而是表中三个维度是否重复:投资决定权(第 3 行)、资产所在地与保障机制(第 11 行)、签署与服务路径(第 9 行)。已持有香港 UL 的读者再加一张新加坡 VUL,是把“保险公司决定投资”换成“自己决定投资”,并把账户资产从保险公司账户移到托管行专户,属于结构上的补充;已持有新加坡 VUL 的读者再加一张香港 IUL,则是加入一层指数公式与下限,属于风险形态上的补充。反过来,已持有香港 ILAS 的读者再加新加坡 VUL,两者都是持有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,差别主要在可选资产范围与托管结构,更接近替代。需要注意,两地监管归类与保障机制不同,并不等于投资风险被分散:账户价值的涨跌仍取决于底层资产。

看完表之后去哪页

十二行里不随保险公司而变的是第 1、2、9、10、11、12 行,其余六行要回到具体合同核对,所以读完本页之后的路径取决于你卡在哪一类问题上。想核对每一行背后的监管文件、条文段号与文件效力层级,去 监管框架对比,那里把 IA、HKMA、SFC 与 MAS 的分工和 PI / AI 的法律依据逐项列出;想弄清香港三类产品各自的计息或挂钩方式、费用与历史派息率披露,去 香港的万用寿险家族,那里有判断手里保单属于哪一类的核对顺序;想比较持有人、受保人、受益安排、保单货币与账户报告,去 保单结构对比,新加坡的信托提名与可撤销提名也在那里说明;需要融资,去 保费融资规则,香港七项核心要求、IA 2026-08 通函的观察与签约前五问都在那里;准备决定放在哪一边或两边都配,先过一遍 12 项核对清单,再看 适合谁 的五个场景与不适合的情形。需要结合个人情况解读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Indexed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Products for Professional Investors(联合通函,Ref INS/TEC/6/100;HKMA/B1/15C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与香港金融管理局(HKMA) · 2025-03-13
  2. Circular on the supervisory standards and key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premium financing to take out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(Ref INS/TEC/9/2/2/26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2-04-01
  3. Legislative Council Brief: Securities and Futures (Professional Investor) Rules —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(SFC) · 2002-11
  4.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, section 4A(认可投资者定义,现行文本) —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(AGC) · 2026-10-22(查阅)
  5. FAQs on the Definition of Accredited Investor and Opt-In Process —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 · 2019-02-04
  6. Regulatory measures of ILAS(2015-01-01 起最低身故赔偿为账户价值 105%;GL15 / GL26) — 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(IFEC) · 2023-02-20
  7. GL29 Guideline on Cooling-off Period(2019-09-23 起实施;IA 官网需人工打开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19-09-23
  8. Executive Summary – Report on Cooling-off Period(人寿保险 21 日冷静期,“日”指历日) —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· 2018
  9. Interpreting your insurance documents(14 天免费审阅期) — MoneySense(MAS) · 2026-05-11
  10. MU 22/24 Appendix IV(b) Main PI Format – Investment-Linked Policy(0% / 较低 / 较高三档回报与失效声明) — 新加坡寿险协会(LIA) · 2026-07-28
  11. PPF Entitlement / Scope of PPF Coverage — 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(SDIC) · 2026-10-22(查阅)
  12. Insurance and Risk Management(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筹备进度) —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(FSTB) · 2026-10-22(查阅)
  13. Complaints handling – Hong Kong(保险索偿投诉局申索上限 HK$150 万;二手来源) — Lloyd's · 2026-10-22(查阅;Complaint Handling Summary 2025-06)
  14. Premium levy rate to be adjusted to 0.1% on 1 April 2021(IA 官网需人工打开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1-03-31
  15. Circular on Non-Face-to-Face Customer Due Diligence Measures(AMLD 01/2022) —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(MAS) · 2022-02-08
  16. Get ready for indexed universal life(二手来源,转述 PI 版 IUL 身故赔偿可低于账户价值 105%) — 毕马威中国(KPMG China) · 2025-04